(2015)荥民二初字第20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038-2号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万山路南段。法定代理人阴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纬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艳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减半收取8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宝安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陈福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