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4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91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闯,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刘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