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巩向普与李传军、焦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向普,李传军,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巩向普。被执行人:李传军。被执行人:焦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传军、焦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向普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巩向普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传军、焦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