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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周德高与马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高,马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35号原告周德高,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农场。委托代理人甄作刚,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静,女,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告周德高诉被告马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高撤诉。本案案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160元,共计185元,由原告周德高负担。审判员  张瀚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