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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王永昌、冯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王永昌,冯玉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38号原告: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8608981-7。法定代表人:郑发明,该机关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昌,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冯玉梅,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被告王永昌、冯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