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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房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924号原告房某,农民。被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被告张某丁,农民。被告张某戊,农民。被告张某己,农民。被告张某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员 张 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