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冯春旺与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旺,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冯春旺。被执行人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勇,厂长。本案在执行冯春旺诉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