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顺头、杨荣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顺头,杨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财保32号申请人江苏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宋顺头,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荣花,女,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江苏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顺头、杨荣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宋顺头、杨荣花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顺头、杨荣花价值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