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民初57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与谢某某夫妻关系)。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朝辉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嵇德武、刘丹,被告王某某,被告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15年4元15日向原告借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现金5万元。被告借款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借故拖延。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辨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目前现在没有还款能力;借款是我使用,谢某某只是担保人。谢某某辩称:谢某某不是实际借款人,只是见证人,不同意还款。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证据三,证人储某证言。证明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王某某、谢某某对原告李某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有异议,是王某某借款,谢某某为王某某担保,不是二人同时借款。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李某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二,王某某、谢某某无异议,本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三,王某某借款,谢某某为王某某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王某某通过谢某某、储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某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王某某(签名、按指印)2015.4.15谢某某(签名、按指印)2015.4.15”。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表示借条出具后,当场给付王某某、谢某某现金5万元;王某某、谢某某表示借条出具后,王某某仅收到现金45000元,另5000元作为利息提前扣除。2016年春节前,王某某偿还李某1000元,春节后偿还李某4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主张借条出具后,当场给付王某某、谢某某现金5万元,王某某、谢某某不予认可,其二人表示借条出具后,王某某仅收到借款45000元,另5000元系提前扣除利息的意见,较为真实、客观,李某对其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本院对王某某实际收到借款4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谢某某在借条的签名没有明确身份,王某某、谢某某以谢某某为王某某借款的担保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谢某某在担保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某某应按其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履行还款义务,谢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某2016年春节前偿还李某1000元,春节后偿还李某400元的事实,李某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还款时,应扣除王某某已偿还的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43600元,被告谢某某负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向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5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附:(2016)皖120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