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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王博人民陪审员  郝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