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林治房与廖文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治房,廖文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377号之一原告林治房,男,1961年8月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韩丽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文峰,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12号华城名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项德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治房与被告廖文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原告方称原告林治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视神经挫伤,现其右眼仍需继续治疗,但因经济困难已无法承受后续医疗费用,特申请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已发生医疗费90819.50元中的63573.65元给原告。徐笑怡自愿以其所有的赣B×××××小轿车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已产生医疗费90819.50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现原告无钱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被告廖文峰驾驶的赣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其中商业第三者险金额为50万元),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廖文峰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根据原告伤情及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林治房医疗费63573.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