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毛xx诉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李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46号原告毛xx。被告李x。原告毛xx诉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9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