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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毛xx诉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李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46号原告毛xx。被告李x。原告毛xx诉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9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