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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正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正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26号罪犯贾正平,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生,初中毕业,安徽省含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7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正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715788.5元(一审缴纳27450元,二审期间缴纳80000元)。贾正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64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贾正平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贾正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正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正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正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