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董延生与张顺年、张昌辉、武威富盛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延生,张顺年,张昌辉,武威富盛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董延生被执行人张顺年被执行人张昌辉被执行人武威富盛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张顺年,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董延生与张顺年、张昌辉、武威富盛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顺年、张昌辉、武威富盛畜牧有限公司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董延生借款110000元,并从2014年7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262.60元、执行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