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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知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玉阁与鸡西市旭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及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阁,鸡西市旭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知初字第166号原告王玉阁,户籍地牡丹江市,现住牡丹江市。被告鸡西市旭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梁家村。法定代表人张秀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臣,住鸡西市。系张秀玉之夫。委托代理人刘明,住鸡西市。原告王玉阁与被告鸡西市旭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旭晨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月7日、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阁,被告旭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秀玉及委托代理人李宝臣、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阁诉称:鸡西市利得隆变压式排气道厂(简称利得隆厂)通过与ZL01136512.9“变压式排气道”发明专利权人林润泉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了该专利在鸡西地区独占实施许可权。王玉阁系利得隆厂的投资人。2015年7月,王玉阁发现旭晨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经告知侵权后,旭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玉之弟称其公司长期生产专利产品,并有授权,产量和规模为鸡西市最大。后王玉阁向鸡西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建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另,旭晨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生产,违反黑建科[2012]11号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行业标准关于防火指标和原材料的要求,亦没有按照所谓“授权”和现行有效图集生产。变压式排气道是专利产品,旭晨公司未经授权,又无完整的自有技术方案,擅自在名片上印有“变压式烟道”向社会宣传,是对林润泉涉案专利主题名称的冒用,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承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专利产品行为。请求:1.确认被告旭晨公司侵害原告王玉阁的涉案专利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2.被告旭晨公司停止制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3.被告旭晨公司赔偿原告王玉阁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旭晨公司负担。被告旭晨公司辩称:旭晨公司生产的不是涉案专利产品“变压式排气道”,而是依据案外人孙常义的授权,实施的专利号为ZL200720116105.9的“厨房、卫生间变压型带逆止阀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与王玉阁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不同。被控侵权产品在结构、通风原理、实施方式等方面与王玉阁的产品不同,王玉阁的产品以水泥为胶凝剂,用玻璃纤维网格布做骨架,产品长度是每根1米,重量大、强度低、易破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以氧化镁、氯化镁为胶凝剂,用玻璃纤维做骨架,产品长度是根据楼层层高而定,每层1根,强度大、重量轻,适合搬运安装、不易破碎。王玉阁没有举证证明旭晨公司制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事实,旭晨公司的产品是否系假冒专利产品应由具备资质的相关部门作出认定,王玉阁无权认定。旭晨公司生产厂长李宝君在其名片上印有“变压式烟道”字样,仅是李宝君为同相关人员联系,随意将孙常义的专利名称简化使用的,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不构成假冒涉案专利。王玉阁没有诉权,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涉案专利发明人和权利人是林润泉,并非王玉阁;林润泉并未与王玉阁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是与赵亚利投资的利得隆厂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亚利签订的合同,王玉阁个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应当驳回王玉阁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林润泉于2001年10月15日申请,于2005年1月19日取得专利号为ZL01136512.9的“变压式排气道”发明专利权,并于2015年1月6日缴纳了专利年费6000元。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变压式排气道,包括主管道、变压板、导流式止回排气阀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导向管,所述的导向管呈簸箕状,且开口向上地设在主管道内并包围主管道的进气口处;所述的导流式止回排气阀设在主管道的进气口处,该导流式止回排气阀包括倒流阀壳体和阀片,所述的倒流阀壳体呈管状,固定于主管道进气口处,该倒流阀壳体的出口端面呈斜面状,所述的阀片的下端可转动地设于倒流阀壳体底部的顶端,且在阀片的外侧面、或在所述的导向管的内侧壁上设有使阀片最大开启角度(β)小于90度的限位装置。2011年6月2日,林润泉向赵亚利投资的利得隆厂出具《专利维权授权书》,授权:若鸡西市(含所辖区、市、县)范围内出现假冒产品或专利侵权事件,由利得隆厂全权处理此类事件。林润泉将向利得隆厂提供支持和便利,并授权利得隆厂作为原告追究专利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期间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利得隆厂承担,经法院认定的被告侵权方的侵权赔偿金全由利得隆厂所得,授权有效期为2011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1年6月5日,甲方赵亚利投资的利得隆厂与乙方林润泉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方以地域普通方式许可甲方实施乙方所拥有的ZL01136512.9变压式排气道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权,甲方受让该项专利的实施许可权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使用费。第二条,甲方的实施地域范围系黑龙江省鸡西市(含所辖区、市、县),实施期限自2011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30日,甲方在上述地域范围和期限内享有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生产权和销售权。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楼房的变压式排风道专利产品的权利;甲方有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将本专利再行转让给黑龙江省鸡西市(含所辖区、市、县)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权利,但是此种转让甲方必须约束第三方,要求第三方也必须遵守本合同的一切条款,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若在本合同实施范围内出现他方对本合同专利的侵权事件,双方约定甲方作为原告对于他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他方赔偿金额全部归甲方所得,诉讼全部费用全部由甲方负担。第六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含所辖区、市、县)以外任何地区发放的任何产品的宣传品上不得出现“变压式”字样。第九条,本合同的价款采用技术使用费为入门费加销售提成费的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入门费20万元整。甲方应在本专利产品每年的总销售额中向乙方支付销售额提成费3000元整,直至合同期满。该合同加盖利得隆厂公章和林润泉名章,并有赵亚利和林润泉签名。同日,专利权人林润泉、技术依托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厨房卫生间研究所出具《变压式排气道专利产品定点生产授权证书》,确认利得隆厂已获得变压式排气道专利技术(专利号:ZL01136512.9)在鸡西市的专利地区独占实施使用权,是唯一有权在鸡西市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变压式排气道专利产品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在鸡西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变压式排气道均属非法侵权行为。依据《专利法》,使用假冒侵权产品的单位亦需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孙常义系个体工商户哈尔滨市道外区常通建筑材料经销处的经营者,其于2007年4月27日申请、于2007年11月14日取得专利号为ZL200720116105.9的“厨房、卫生间变压型带逆止阀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书记载:1.厨房、卫生间变压型带逆止阀排风道,它包括排风道,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倒呛阀、活动阀门和导向板,所述的倒呛阀设置在排风道的内壁上,倒呛阀的阀道入口与排风道侧壁上的通孔连通,倒呛阀的阀道出口设置有活动阀门,所述倒呛阀的阀道出口的下端与导向板的一端连接,导向板的另一端与排风道的内壁固定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厨房、卫生间变压型带逆止阀排风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倒呛阀的阀道入口的横截面积小于排风道的侧壁上的通孔的横截面积。2010年4月30日,孙常义授权旭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玉)在鸡西地区生产、销售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型带逆止阀排风道(LJ813),授权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2011年6月29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建设部于2007年6月14日发布第659号《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其中将厨房烟道变压排气系统列为适用在住宅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分别于2009年6月26日、2012年6月30日、2015年6月30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厨房卫生间研究所颁发证书,评定其“住房厨卫防火型变压式排气系统”项目为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有效期均为三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厨房卫生间研究所常年法律顾问闫立德律师于2010年12月发布《律师授权声明》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变压式排气道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生产、销售、使用变压式排气道。否则,即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科技推广中心于2010年12月17日发出黑建科[2010]6号《关于加强推广应用“住宅厨房防火型变压式排气部品体系技术”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住宅厨卫防火型变压式排气部品体系技术”已获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规划项目验收。该系统由变压式排气道、风帽、排油烟机和导流式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组成。该系统除油烟机外,其余均由生产厂家提供,导流式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设置符合国家防火规范要求,该系统能保证每层住户厨房卫生间必要通风量的要求,能防止同一系统各层之间相互串烟串味的现象。该系统已取得了两项发明专利,“变压式排气道”(专利号ZL01136512.9)、“导流式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专利号ZL02123894.9)等,上述专利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为使这一成果进一步得到保护、推广和应用,要求各地在验收工作中必须遵循《工程建设企业标准》(BK003-2010)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式排气道应用技术规程进行验收。对于在排气道工程中,生产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论造成何种后果,均应追究生产使用者的责任。为了便于使用和监督单位掌握推广所需备料,排气道、风帽、导流式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上标明产品规格、生产厂家名称,执行标准及专利产品授权生产证书和推广证书备案证等技术文件,导流式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包装上应标有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代号。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3月31日发出黑建科[2012]11号《关于进一步推广“住宅厨卫防火型变压式排气部品体系技术”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住宅厨卫防火型变压式排气部品体系技术”推广以来,在我省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应用,但有的工程仍在使用已淘汰的直筒式排气道,个别的则是假冒产品,侵犯了该项产品的专利,给业主带来了损害。为使各级主管部门便于掌握和识别假冒伪劣产品,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产品必须持有黑龙江省建设技术推广证书、市(地)备案证书,而且应具有变压板、导向管、防火阀等技术特征和标识,一厂一证,不得转借和冒用。利得隆厂于2012年6月5日和7月20日就其生产的变压式排气道,分别取得鸡西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和鸡西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颁发的鸡西市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有效期均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于2014年8月8日取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技术推广证书,技术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有效期至2016年8月8日。王玉阁投资的利得隆厂成立于2015年8月28日,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水泥制品制造。该厂生产的涉案产品包括主管道、变压板、导向管,其中的导向管呈簸箕状,且开口向上地设在主管道一侧的内壁上;其中的变压板设在主管道中、与导向管相对的另一侧内壁上。2015年10月15日,旭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玉在接受鸡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员询问时称:旭晨公司生产范围为水泥制品,包括水泥构件加工销售等,其根据孙常义的专利和授权以及DBJ07-176-06图集生产厨房、卫生间变压型逆止阀排气道。旭晨公司生产排气道10多年了,在各个工地销售,一年生产2000多根,每根50多元钱。旭晨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主管道、导向管,导向管呈簸箕状,且开口向上地设在主管道一侧内壁上。王玉阁在庭审中述称:其与赵亚利是夫妻关系,原利得隆厂的投资人是赵亚利,现利得隆厂的投资人是王玉阁。被控侵权产品只具有主管道、导向管,导向管呈簸箕状,且开口向上地设在主管道一侧内壁上等构造,不具有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余构造。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变压板,没有导流式止回排气阀,导流式止回排气阀是另一个厂家生产的,市场上所有生产排气道的商家都不生产导流式止回排气阀,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安装导流式止回排气阀,在哈尔滨都必须安装,鸡西市没有安装的,利得隆厂的产品也没有导流式止回排气阀。李宝君曾于2015年5月在旭晨公司任业务厂长,其名片上印有“变压式烟道、GRC轻质隔墙板、欧式挂件系列、空调排风口、花瓶柱系列、石膏线系列”、“地址:鸡冠区西郊乡梁家小学”及QQ号、电话号等内容。上述事实有涉案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孙常义ZL200720116105.9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及信息检索照片,京海诚内民证字(2009)第00323号、(2011)第3728号、(2015)第00214号公证书,哈尔滨市道外区常通建筑材料经销处、王玉阁投资的利得隆厂营业执照,《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孙常义的授权书、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相关部门作出的公告、通知和证书等文件,王玉阁举示的利得隆厂产品照片、旭晨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李宝君名片和旭晨公司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虽然旭晨公司对王玉阁举示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利得隆厂产品照片、鸡西市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和黑龙江省建设技术推广证书及《专利维权授权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举示相反证据推翻相关事实,其异议不成立。王玉阁对旭晨公司举示的孙常义《授权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举示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授权书》的内容予以确认,但该《授权书》所涉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十年,即自2007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故其中超过保护期限的授权无效;此外,《授权书》所涉专利申请日2007年4月27日,晚于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日2001年10月15日,故《授权书》不能起到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证明作用,旭晨公司关于该《授权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号为ZL01136512.9的“变压式排气道”发明专利权有效。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王玉阁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2.旭晨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3.旭晨公司是否构成假冒他人专利。一、关于王玉阁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赵亚利投资的利得隆厂通过与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林润泉于2011年6月5日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在鸡西市地区实施涉案专利的许可,并依据该合同及林润泉2011年6月2日的《专利维权授权书》,取得作为原告针对鸡西市地区的侵害涉案专利权及假冒涉案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王玉阁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利得隆厂成立于2015年8月28日,系在《专利维权授权书》、《变压式排气道专利产品定点生产授权证书》、《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成立,王玉阁没有举证证明王玉阁及其于2015年8月28日成立的利得隆厂承继了此前赵亚利投资的利得隆厂的权利,以及取得了涉案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及授权。另,王玉阁投资的利得隆厂是依法设立的区别于自然人王玉阁的独立民事主体,不能将王玉阁与利得隆厂混同为同一民事主体。王玉阁不是与涉案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也未取得涉案专利权人的授权,不能代替利得隆厂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旭晨公司关于王玉阁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主张成立。王玉阁是否有权对旭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只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案纠纷的实质问题——旭晨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和假冒他人专利,尚未得到解决。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有必要对旭晨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和假冒他人专利作出裁断。二、关于旭晨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王玉阁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旭晨公司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以及旭晨公司在庭审中的自认等,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旭晨公司生产,旭晨公司应当对生产经营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王玉阁主张保护涉案ZL01136512.9“变压式排气道”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故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非与利得隆厂生产的产品进行对比。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包括主管道、变压板、导流式止回排气阀和导向管,所述的导向管呈簸箕状,且开口向上地设在主管道内并包围主管道的进气口处;所述的导流式止回排气阀设在主管道的进气口处。旭晨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主管道、导向管,导向管呈簸箕状,且开口向上地设在主管道一侧内壁上等技术特征,但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变压板、导流式止回排气阀及导流式止回排气阀设在主管道的进气口处等必要技术特征。王玉阁亦承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变压板、导流式止回排气阀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旭晨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三、关于旭晨公司是否构成假冒他人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编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本案,王玉阁指控的旭晨公司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旭晨公司李宝君名片上擅自使用了“变压式烟道”字样,旭晨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没有按照行业标准及现行有效图集生产,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旭晨公司承认李宝君曾任其生产厂长,李宝君为同相关人员联系留有涉案名片,名片上印有“旭晨公司”字样,所记载公司地址与旭晨公司实际地址相同等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旭晨公司应当对李宝君为开展旭晨公司业务、以旭晨公司名义制作并发放名片的行为及名片记载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涉案名片上使用“变压式烟道”字样,没有使用“专利”字样或者标注专利标识,没有标注涉案专利号及其名称“变压式排气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并非专利名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变压式烟道”是特指涉案专利。旭晨公司在名片中使用“变压式烟道”字样,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产品或技术唯一、特指的混淆为涉案发明专利技术或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玉阁举示的旭晨公司带有“变压式烟道”字样的涉案名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旭晨公司构成假冒涉案专利。至于旭晨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管理事项,不属于本案侵害专利权民事纠纷审理范围。王玉阁关于旭晨公司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综上所述,王玉阁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旭晨公司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玉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王玉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欣代理审判员 齐 鸣人民陪审员 刘彩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