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森德敖其尔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93号罪犯森德敖其尔(英文名UNURTSETSEGTSEND-OCHIR),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森德敖其尔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驱逐出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森德敖其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森德敖其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森德敖其尔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被扣1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执行没收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森德敖其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森德敖其尔(UNURTSETSEGTSEND-OCHIR)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3日止)。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