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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余伟平与李国成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平,李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余伟平,男。被执行人:李国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伟平与被执行人李国成欠款纠纷的(2002)鄂赤壁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璧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鄂赤壁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