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余伟平与李国成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伟平,李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余伟平,男。被执行人:李国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伟平与被执行人李国成欠款纠纷的(2002)鄂赤壁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璧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鄂赤壁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