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菡与刘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菡,刘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489号原告张菡,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王蕾,天津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斌,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受理了原告张菡与被告刘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洪斌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道××9栋201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但该地址无人,未能成功送达。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一般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道××里1-1-403,不在本院辖区内,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本院辖区内居住,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天津市和平区××道××9栋201的地址进行送达,该地址亦无人签收。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