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春市合力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陈德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合力门业装饰有限公司,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755号申请人长春市合力门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涛,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负责人陈德君,系负责人。被执行人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琳,系经理。被执行人陈德君,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负责人,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春市合力门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德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市方圆窗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分公司名下厂房其中一部分,因多件案件查封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暂时���法执行,被执行人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