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方与河南省万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忠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方,河南省万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忠旗,理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6-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华县。负责人张伟,该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风雨,河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法定代表人袁建设,该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忠旗。被执行人理海涛。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省万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忠旗、理海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河南省万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河南省万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华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014年8月9日至2014年9月9日3000000元借款利息64000元。三、刘忠旗、理海涛对上述借款利息、滞纳金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根据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