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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佛山钢友钢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佛山钢友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648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注册号110106007576024。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钢友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梁锡添。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钢友钢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自愿赔偿45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钢友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钢友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菡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