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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铁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戚鑫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铁执字第7号被告人戚鑫,曾用名戚怀民,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鑫达集团科技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虚假公司),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对被告人戚鑫所有的一套房产依法予以没收。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在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公开拍卖被告人戚鑫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香格里小区1号楼1单元1703号房产,2016年4月8日买受人都然以1290890.96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呼和浩特市香格里小区1号楼1单元1703号房产,合同编号:yx-2010-45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都然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都然(共有人罗春广,与买受人系夫妻关系)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杨建梁审判员  胡晓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