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辉鹏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17号罪犯林辉鹏,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811973********,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辉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辉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5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林辉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辉鹏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5次,2015年2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2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辉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辉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