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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杨喜云与杨喜跃、杨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云,杨喜跃,王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杨喜云,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喜跃,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王亦峰,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喜云与被执行人杨喜跃、杨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万元、诉讼费29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62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