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悦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悦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陈家山(中国水稻研究所试验场内)。法定代表人:陈国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悦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树,总经理。上诉人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悦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