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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武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细庆与李寿保、喻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庆,李寿保,喻根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陈细庆。委托代理人:罗渊,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家汉,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寿保。被告:喻根妹。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木华、胡丽红,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细庆诉被告李寿保、喻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细庆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渊、黄家汉,被告李寿保、喻根妹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木华、胡丽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细庆诉称:2014年10月,原告与两被告女儿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5日,原告支付了20万元彩礼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原告将6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也曾提出返还6000元给原告,但因故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寿保、喻根妹辩称:两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60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陈细庆为证明两被告向其借款6000元,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但两被告否认该笔借款,并辩称该录音资料无法显示通话双方就是本案原、被告。虽然,原告陈细庆在庭审中要求对录音资料进行司法鉴定,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陈细庆提供的录音资料一份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细庆诉称两被告向其借款6000元,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原告陈细庆在庭审中要求对录音资料进行司法鉴定,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故对于原告陈细庆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细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细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岸青人民陪审员  万凌鹏人民陪审员  徐福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斌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