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岳国辉与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国辉,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执1号申请执行人岳国辉,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宁夏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宋武鹏,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燕强,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银川市兴庆区牡丹园八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国辉与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70万元,未执行77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燕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岳国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固民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祖审 判 员 韩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鱼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