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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顾世涛与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世涛,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801号原告顾世涛,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镁工街。法定代表人赵继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宇,被告的员工,1989年8月18日出生。原告顾世涛与被告大石桥市圣通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世涛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彦,曹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辽HXXX**号客车挂靠在大石桥市通达运输公司名下,从事大石桥至东大旅客运输业务,后该公司变更为被告公司,原告的辽HXXX**号客车也变更为辽HXXX**号,原被告继续履行挂靠合同,但被告未按规定将车辆燃油补助给付原告,虽经多次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2011年起至2015年9月末的燃油补助金59,000.00元及逾期的利息;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10月起至今燃油补助金(具体数额待新规定下来确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车辆燃油补贴是国家财政部、交通部对成品油价格补助的政策规定,为此,相关行政部门制定了管理办法及发放补贴方案,原告在2011年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经营客运班车期间,未能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燃油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由将燃油补退返相关部门,而审查是否符合发放的条件,是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能,并非是本院民事调整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其可在相关部门审核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另行主张权利。至于原告主张2015年10月起至今燃油补贴,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10月起至今燃油补贴已发放到被告,故原告该项请求,亦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世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予以退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