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杜民一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张学芳、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张学芳,吕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1372号原告:张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丁启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芳,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孙爽朗,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淑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诉被告张学芳、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平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张和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河代理审判员  张庆红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