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422号原告梁某,女,汉族。被告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以其与被告林某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梁某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冉 圣人民陪审员 刘立军人民陪审员 梁敬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