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5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915号原告:上某,女,1974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上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