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开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孙文娟、孙中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英,孙文娟,孙中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开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陈秀英。委托代理人薛培耀。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娟。被告孙中祥。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孙中祥之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负责人沃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英诉被告孙文娟、孙中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英的委托代理人薛培耀、陆欣,被告孙文娟、孙中祥,被告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英诉称:我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并构成十级残疾。请求法院判令:1、由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000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39586元。2、被告孙文娟、孙中祥赔偿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被告孙文娟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垫付了医疗费3647元,请求一并处理。被告孙中祥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由法院依法审查,事故车辆由我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属实。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原告在城市生活证据不足,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损失。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5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孙文娟驾驶孙中祥所有的苏J×××××小型轿车沿步凤镇四纵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孙玲玲驾驶的载着乘坐人陈秀英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秀英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孙文娟负事故主要责任,孙玲玲负次要责任,陈秀英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限240日、护理(单人)150日、营养150日。苏J×××××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5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后,孙文娟垫付3467元,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损失为120461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80600元,超出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31888.8元。具体项目当事人主张(单位:元)相应证据或计算方法法院认定(单位:元)医疗费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X27天=486元营养费9元X150天=1350元护理费100X150天=15000误工费94X240天=22560残疾赔偿金34346X20X0.1=68692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发票合计165829120461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适用的规范附后),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辩称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户籍地在农村,其诉称从2012年8月左右就随其女儿、女婿在城镇生活,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鉴于原告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足额赔偿,故被告孙文娟、孙中祥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承担鉴定、诉讼费用。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秀英806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秀英31888.8元,合计112488.8元,扣除垫支的10000元,实际再支付102488.8元。其中,支付给陈秀英100686.8元,支付给孙文娟1802元(已扣除应负担的诉讼费166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鉴定费1310元,合计2050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385元,被告孙文娟、孙中祥负担1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中斌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为祥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9号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