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委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邱金明与华林法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金明,华林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委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邱金明。被执行人:华林法。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委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邱金明与被执行人华林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99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华林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5994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6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4月14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邱金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华林法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委字第1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金明发现被执行人华林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