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孝楷民事裁定书吴湘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楷,吴湘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297号原告王孝楷,男,汉族。被告吴湘文,男,汉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原告王孝楷诉被告吴湘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孝楷于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200000元。经初步审查:2016年3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吴湘文驾驶湘F2***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华容县杏花村西路县政府大门前交叉路口变更车道右转弯时,撞到王孝楷驾驶的由东往西行驶的湘F9***普通两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原告王孝楷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7日,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湘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华容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3月24日转至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1)闭合性胸外伤、肺挫伤、左侧第4、5、6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2)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3)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关节盂骨折;(4)炎症性肠梗阻;(5)脓毒血症、多器官功能不全(肝、凝血功能);(6)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腹水;(7)中度盆血;(8)低蛋白血症;(9)血小板减少;(10)胆囊切除。2016年3月31日,原告行肠粘连松解、小肠修补术。4月7日,岳阳市二医院出具建议:考虑患者多发骨折,肠梗阻,脓毒血症,多器官功能不全,病情危重,建议继续在该院ICU抢救治疗,需要抗生素等多种药物治疗及输血,后续治疗费用高昂;己花费医药费37172.04元,欠费-13123.52元,预计后续治疗费用200000元。另查:被告吴湘文系合法驾驶,湘F2***小型轿车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0000元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因家境困难,无力支付高昂医疗费,被告吴湘文亦无力负担,故申请先予执行部分款项。本院认为:原告王孝楷因交通事故受伤,伤情危重,确需保证及时治疗。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被告长安责任保险岳阳支公司具有履行能力。故原告王孝楷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湘F2***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王孝楷医疗费用150000元。(附收款账号--单位名称: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银行账号:8004031100000058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巴陵东路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 勇代理审判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