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健、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健,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94号申请执行人郑健,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园六号路17号343室。申请执行人郑红宝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成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7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承勋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