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995号原告钟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卢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