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8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995号原告钟某某,女,生于1978年6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卢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