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詹聪武与何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聪武,何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197号原告:詹聪武,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小学文化,驾驶员,原住庐江县郭河镇北圩村第三村民组,现住庐江县郭河镇北圩小区,身份证号码342622198207172692。被告:何炜,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烔炀镇鲍圩村何朝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4260119660512263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