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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留厂、杨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留厂,杨庆,尹海军,王小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3-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彦,西华县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尹留厂。被执行人杨庆。被执行人尹海军。被执行人王小绵。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留厂、杨庆、尹海军、王小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西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9万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小绵银行存款25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后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顾华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