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景凤梅申请执行李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凤梅,李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景凤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翠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景凤梅与被执行人李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02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翠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翠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翠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