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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景凤梅申请执行李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凤梅,李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景凤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翠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景凤梅与被执行人李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02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翠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翠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翠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