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867号原告丁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紫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