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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郭氏、李远贵等与詹元元、詹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郭氏,李远贵,吴曼曼,吴军,詹元元,詹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吴郭氏。申请执行人:李远贵。申请执行人:吴曼曼,女,1991年1月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双湖村夏西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1********。申请执行人:吴军。被执行人:詹元元。被执行人:詹同俊。申请执行人吴郭氏、李远贵、吴曼曼、吴军与被执行人詹元元、詹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詹元元、詹同俊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元元、詹同俊在银行的存款4037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