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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慧鹏与韦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慧鹏,韦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214号原告谭慧鹏,男,毛南族,1973年7月8日生,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韦丹红,女,壮族,1989年2月9日生,农民,住南丹县。原告谭慧鹏诉被告韦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21民初214号。原告谭慧鹏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丹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慧鹏提出撤回对被告韦丹红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慧鹏撤回对被告韦丹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慧鹏负担。审判员  韦文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