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3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与骆光跃、沈建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骆光跃,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217-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诉讼代表人蒋晓勤,主任。被执行人骆光跃被执行人沈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骆光跃所有的浙A×××××丰田牌轿车一辆。竞买人沈荣承以73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骆光跃所有的浙A×××××丰田牌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沈荣承。二、买受人沈荣承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