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荣义清与吕光辉、吕少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义清,吕光辉,吕少朋,吕贯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758号原告:荣义清。委托代理人:李红军、韩探君,系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光辉。被告:吕少朋,1993年月11月9日出生。被告:吕贯臣,1968年月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义清诉被告吕光辉、吕少朋、吕贯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义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义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义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996.5元,由原告荣义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成晓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由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