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平执字执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孔令东申请执行黄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东,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平执字执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东,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黄建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黄建伟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建伟所有一辆车牌号为豫QKV8**(东风)的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建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KV8**(东风)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