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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鑫泽与张希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鑫泽,张希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69-1号申请人张鑫泽被申请人张希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1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希盈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希盈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