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9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91民初1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