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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9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91民初1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