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11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成环、王际才等与姚宝山、姚宝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环,王际才,姚宝山,姚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孙成环。申请执行人王际才。被执行人姚宝山。被执行人姚宝东。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宝山、姚宝东银行存款人民币241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