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楼某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毛超桂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毛超桂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17号原告:楼某。法定代理人:钱恒。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滕卫兴、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超桂。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毛超桂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