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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月莲诉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莲,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11号原告:陈月莲,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梅建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莲诉被告伊犁新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月莲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